关于姓名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