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