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是否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知假买假”者是可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吗明确规定知假买假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打假”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于《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百度百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裁判
百度百科——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