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多少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条件是个人犯罪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法律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的是,该罪名定性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还需要达到法定的集资数额标准或者达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标准。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审查立案数额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有: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提前返还部分金额,利息金额,续借行为,客户实际损失金额在认定立案数额时可以作为参考);个人20万,3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单位100万,150户,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不以金额、人数、损失为前提。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或作为量刑情节的有: 案发前后归还的数额,或者投案自首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