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档案法于什么时候起正式施行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修订的内容主要分为八个部分:

①、完善档案管理体制。

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②、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

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等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管理责任;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

③、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

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

④、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⑤、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

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⑥、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

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⑦、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

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⑧、完善法律责任。

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