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是什么意思?
“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这句话最早出自于《唐律疏议·刑法·十六》中的一条法律条文。
该法律条文规定了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于不同的罪行性质和情节要给予不同的判决,严格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处理。这个法律条文具体内容是:“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罪刑之轻重,量才裁决,不可偏倚。”意思是“在判定罪名时,对于重罪要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而对于轻罪则要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在证明罪名时,对于重罪要求举出更加有力的证据,而对于轻罪则可以接受相对较弱的证据。
这句话的含义是要求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要有明确的认识和判断,严格区分轻重缓急,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行为要给予相应的惩罚,而对于罪行轻微的犯罪行为则可以考虑适当减轻处罚。在证明罪名方面,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行为要求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这句话主要体现了法律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以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基本规范和标准,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后来,这个法律条文被广泛运用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法律原则对现代法律仍然有着一定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在现代法律中,刑法也强调了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的罪行给予相应的判决和刑罚。例如,在刑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罪行和相应的量刑标准,比如在同一罪行中,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要给予更重的判决和刑罚;在判决中也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等情况可以影响判决结果。这些法律规定都体现了类似于“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原则。
此外,现代法律也注重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例如,现代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规定,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参加诉讼等。这些法律程序保障的规定也是类似于“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的基本法理,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