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三)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具有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八)应急管理制度;(九)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处理制度;(十)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十一)安全生产档案制度;(十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