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防癌险保险责任

中保人寿防癌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第六条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豁免保险费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借款

在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后,投保人不得申请借款。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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