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收入的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关于租赁收益归属,在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合同中,有的承租人纯粹是为了自己使用租赁物,而有的承租人则是为了利用租赁物来开展业务、取得利润,收益权也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99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35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上述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且从中国取得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比照《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场所,比照《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二、文件中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对象是利息收入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凭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满足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将资金贷与中国境内的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有形动产是相对于不动产而言的,是指能够移动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如飞机、汽车、船舶等。

判定取得利息、租金收入的外国企业是否征收营业税的程序:

一、外国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提供本国的合法有效证件;(二)租赁、借款合同复印件;(三)相关收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局(所)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定其是否应该征税,判定后报区(市、县)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按政策征免营业税。

举例:日本某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1998年1月1日与中国沿海某市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5%,同时又向该企业提供一艘钻井船,年租金为人民币800万元。问:该公司本年度应缴多少营业税?

答:不应征税。因为该公司是外国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根据国税发[1997]035号文规定,其1997年1月1日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150万元和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800万元,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