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制的法律规定
对代理广告业务有以下规定:
(1)代理广告业务,系指广告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且其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2)代理广告业务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确定的文选经营范围中有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广告经营者。不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广告经营者,或虽然是广告经营者,但广告经营范围中没有代理广告业务项目的,不能代理广告业务。
(3)广告媒介单位,即新闻单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以代理同类媒介的广告业务。一是广告媒介单位代理广告客户的广告业务时,只能代理在与其相同的媒介上发布广告;二是广告媒介单位只能代理与其相同的媒介单位承办广告业务。
(4)广告业务代理费必须严格遵守《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即代理国内广告业务的代理费为广告费的10%;代理外商来华广告业务,付给外商和国内代理者的代理费分别为广告费的15%。
(5)代理广告业务的代理人必须查验广告证明,审查广告内容。
(6)广告经营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