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审查若干问题的规

答:1、严格审查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申请执行人)是否是备处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2、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陈述谈话笔录等,是否有行政执行人员,被询问人、谈话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行政机关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审查其是否载明勘察时间、地点和事件经过,是否有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3、严格审查适用法律规范的合法性。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的错误表现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遗漏,而遗漏的又恰恰是必须适用的法律规范;适用规章时疏于对规章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而适用了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应适用特别法律规范,却适用一般法律规范等。对于法律适用不准确的,应当视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只是表述方式上存在瑕疵,建议行政机关自行改正。4、严格审查被执行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即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惩罚是否适用了属于法定的程序种类;是否缺少、遗漏或更改了法定程序中的某一个步骤;是否缺少必要的形式;是否违反法定顺序;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限等等。5、严格审查留置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在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置送达。如果仅仅有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签字而没有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应认定送达程序不合法。6、严格审查申请执行期限的时效性。主要包含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审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行政主体如果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