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前发现某证据,但庭审中未出示,庭审后律师可以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此证据今后是否有用?
1、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超过举证期限取得的证据,原则上法院不能组织双方重新质证。
3、以上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答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也有变通的做法,比如原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则依法应当重新给予当事人举证期,则当事人可顺理成章地提交新取得的证据;另外,如果原来就是普通程序,一些法院也有开庭后另行给予双方举证期、再次组织开庭的做法。这些变通做法,实际上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审判资源。
如果法院不采取以上变通做法,那么一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推翻原有认定的,只要相应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则一审法院不会组织重新质证;二审过程中,如果对方不同意质证,则法院也不会组织双方质证。在终审判决后,提供该证据的一方,可申请再审,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改变原有的判决。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该种情况下再审,原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算是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