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交流会等;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

(五)招聘会、推介会、彩票销售等;

(六)公益慈善;

(七)其他涉及公***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博物馆、宗教场所等在其日常规模、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专业化运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享和执法联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两个以上承办者***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签订联合承办协议。联合承办协议应当包括主要承办者、其他***同承办者的安全责任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八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安全职责,并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及职责;

(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进行力学、电力、消防等测试验收,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

(三)聘请网络安全机构对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控制系统、电子显示屏等进行安全检测,并要求其出具检测报告;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保安、消防、防疫、电力、通讯等服务机构,从事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部秩序、安检、消防、防疫、电力和通信保障等安全工作;

(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控制入场人数,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感知设备、安检器材、硬隔离设施、无人机反制设备等;

(六)合理规划活动现场进出通道,单向通行,并安排专人值守、引导;

(七)通过新媒体、宣传海报、票证提示、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交通管制、现场秩序、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八)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消防、应急疏散、气象灾害防范等演练;

(九)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具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所需的物质、经费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制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第十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主席(展)台等重要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三十日以上;

(四)保障活动使用的网络及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显示屏及控制系统、公***无线上网管理系统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和规定,落实防攻击、防篡改、安全审计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防冲撞等硬隔离设施,并维护秩序;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七)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实时监测人员流动、聚集等情况,加强场所巡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