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余社保缴费基数

各参保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逾期未来办理申报的单位,我局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基数。

三、申报资料

(一)企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明细表》(附表一);

2、《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二);

3、《2013年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情况公示回执》(附表五);

4、2013年3、6、9、12月会计凭证及工资表(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原件及工资表复印件;2013年度会计总账原件,“应付工资”明细账和“应付福利费”明细账原件及复印件。

5、有退休人员的企业,需提供参加养老保险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最新退休工资发放额。

6、单位情况说明,包括人员基本情况、工资结构、单位分户管理和工资总额及职工人数分解等的详细说明。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时需提交的资料

1、《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三);

2、2013年12月全体员工档案工资明细表(含自行聘用人员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聘用人员需按照企业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填报《2014年自收自支单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附表四)

(三)参保单位中涉及下列人员须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兼职人员属已参保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及社保部门出具参保证明的复印件。

2、属在校学生实习生须提供由学校教务处出具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离退休返聘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携带U盘到我局拷制2013年12月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表(电子文档)。

2、申报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的格式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2013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明细表》和《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

3、我局将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数据及时导入系统并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式两联),经申报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由申报单位与我局各留存一联。

五、缴费基数的确定

申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核定各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并于2014年1月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待自治区统计局2013年度自治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我局将依据自治区2013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重新确定最高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基数。

六、有关要求

1、各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2、各单位上报的书面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单位公章。《2014年社会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职工姓名必须按身份证上的姓名填写,身份证号码必须按18位填写,在报送前,需经本单位职工确认公示。

3、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先补缴欠费,再进行基数申报。

4、非退休、退职人员兼职以及非全日制职工,由其兼职单位申报缴纳工伤保险。

5、对在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故意瞒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资料的用人单位,我局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京将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昨天,现代快报记者第一时间从有关部门获悉,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将从原来的1973元/月上调到2200元/月,这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将随之“水涨船高”。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提高后,个人社保最低缴费额比调整前多24.97元

上限标准首次“限高”,仍为13678元

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1279元,南京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404元,但是按照省人社厅今年的新规定,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不再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上限,而是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因为南京去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已高于新发布的全省上限标准(12820元/月),所以,南京2013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将被“限高”,继续执行2012年度的上限标准,即13678元/月。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社保中心了解到,目前,南京有150多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其中按照上限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仅占2%,也就是三万多人的样子。

70万人每月个人至少缴252元社保费

本月起,南京市新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2200元/月,比去年度提高227元;基数的提高,意味着相关社会保险缴费增加。据悉,150多万参保职工中,70万人都是按照下限标准缴社保费的。

按下限2200元缴费的职工,每月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2元,比去年度增加24.97元,负担增加不大(详见图表)。

另外,溧水、高淳因为刚刚撤县改区,今年作为过渡期,这两个区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从原来的1583元上调到1852元,提高269元。今后,溧水、高淳区将逐步过渡,实现南京全市社保缴费基数一个标准,从而实现南京养老、医疗等保险的市级统筹目标。

提醒

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

南京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基数,只有工资收入较低的参保职工是以下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一般情况下,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总额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是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现实中,南京有近半参保者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费的,其中一些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个人缴的社保费

该负责人提醒,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以上不包括的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以南京主城区今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80元为例,扣除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最低252元,职工拿到手的现金为1228元。

链接

算一算,你的社保缴费基数如实申报了吗?

对于参保人员来说,自己的社保权益不能放弃。大家可以用这个简单的办法算一算。比如:你某月工资条上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了240元,该职工的缴费基数为240÷8%,算出是3000元。如果该职工去年每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超过了3000元,则证明少缴了。

根据现行规定,我县城乡各类人员,凡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初次参保的,持本人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彩照2张,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窗口申请个人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初次参保的,原则上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愿意向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不突破2003年1月。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手续,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缴费年限必须在15年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县每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即调整缴费标准,2013年度(2013年7月-2014年6月)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月缴费基数(1846元)*缴费比例(20%)*月数(12)=4430.4元,如向前补缴,按上一年度最低缴费基数(1591元)乘以补缴年限计算应补缴费用。

如有相关疑问,请致电阜宁县社保中心0515-87386320,我们将为您详细解答。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安徽省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41元,因此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低为2305,最高为3841;养老保险月缴费额最低为461元,最高为768.2元。

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基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为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每年7月1日起调整。自由职业者执行10%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384.1元(其中134.43元划入个人账户);失业人员可凭有效的失业证件执行6.5%的缴费比例,月缴费额为249.67元(无个人账户)。大病救助基金月缴费额:15元/月。

《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后,我市将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今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消除“二元结构”,即缴一样的钱,领一样的养老金。这是记者14日从市政府获悉的。

城乡居民保“四项原则”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对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在印发该办法时如是表述。

据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执行“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我市居民保的“四项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即“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据悉,居民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个人缴费标准每年100元~2000元

根据规定,我市居民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居民保的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20个档次,参保居民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缴费档次将作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集体研究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居民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适当增加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最高不超过85元(即缴费档次达1200元及以上,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85元)。居民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居民,应按年缴费,到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对低保户,及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非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50元,不负担补缴部分金额)。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每人每月85元

居民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85元,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缴费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将作适时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领居民保养老金有3个条件

根据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法定退休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和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无力参保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且具有当地户籍,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一的参保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参保居民从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未按年缴费,60周岁前应补足中断缴费年限,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中断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是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补足15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后予以一次性支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参保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可依法继承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参保居民在领取期死亡的,除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外,同时按上个月全市统一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给予丧葬补贴。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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