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的概念、功能

权利瑕疵担保主要适用于买卖合同,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制度。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是指第三人基于所有权、用益权或抵押权,将买卖标的物从买受人手中追夺时,出卖人即应负担保责任。但是罗马法并没有强加于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完全权利的义务,只是令出卖人赔偿损失。近代许多国家在继受罗马法时,发展了这一制度。意大利民法强加于出卖人防御义务;德国民法表现为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而法国民法则规定了出卖人有防止追夺的义务[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给买受人的标的物,负有保证买受人得到完全的所有权,不受第三人追夺的义务;而在违反该义务,使买受人受到损失时,出卖人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保证买受人能得到不含瑕疵的完全所有权,使权利能在当事人之间顺利地转移,以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