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卖房,签合同后,买方反悔,我是否可以不退定金,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
需要明确“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定金都是给卖房方的,定金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买房方单方面反悔的,可以保留定金。但要求返还中介费的要求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具体要看中介服务合同约定。
法律分析
定金的目的在于通过金钱的方式保证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定金的权属不同,视情况,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对特定化的定金主张所有权(或对作为种类物的定金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在中介卖房”,买卖合同的双方是购房者和卖房者,一般情况下都会约定该“定金”转移为卖方者所有,在签订合同时卖房者会取走一部分,剩下的放在中介,办完过户手续后才会用于抵价或者返还给购房者,因此,即使是交由中介保管的,从权属上看,卖方也随时可以主张对定金的权利,除非卖房方有违约行为。
而对于中介费,如果中介机构将其义务限定于”完成中介“,那么卖方者就应该在合同成立以后“平均负担”中介费,那么具体就要看是否有这样的限定,并且也要看“买方反悔”是在哪个阶段,如果在取得联系之后反悔的,一般中介服务视为已经完成,就不再好主张返还中介费了。这个从根本上取决于对应机构的商业模式,最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合意如何,请提问者查看服务合同当中的相应条款。
另外,买方反悔的,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可得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