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
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一、资源税法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的变化
1、简并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现行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降低了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2、规范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现行资源税申报表要求纳税人要填写折算率、换算比、平均选矿比等,9月1日资源税法实施后,申报表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纳税人填写这些数据。
3、强化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资源税法规定对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资源税纳税环节
1、将自采铁原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2、以自采铁原矿移送加工铁选矿,在移送加工环节不用申报缴纳资源税;
3、以自采原矿按原矿加工选矿后,将选矿对外销售,在销售环节申报缴纳资源税;
4、以自采原矿移送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5、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铁选矿自用于冶炼钢铁,在移送使用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6、以自采原矿用于投资、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7、以自采原矿加工的选矿用于投资、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铁选矿移送环节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资源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