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保产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陕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为shaanxi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省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社会团体,是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环保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发展我省的环境保护事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全力促进陕西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陕西省环境保护局、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制定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助手,协助组织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 。受政府委托,组织专家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品质量标准、开展有关环保课题的研究,参加环保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等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环境管理和环境科技中较大问题学术交流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第九条 组织国内外环境科技交流,举办环保产品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建立环保产业信息网络,开展咨询服务和科技信息服务,为企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条 进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组织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十一条 开展继续教育,普及环境科技知识,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 受政府和会员单位的委托,承办与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种类:
(一)会员单位: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科研、开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和热心环境保护产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三)荣誉会员:热心并对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给予支持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产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四)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科技人员、企业家、社会活动家。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审批新会员,但需报请下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协会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批评、监督意见;
(四)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决议;
(二)接受和完成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表彰和奖励对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贡献突出的给予重奖(细则另定)。
第十九条 会员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同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辜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可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 选举协会理事会、理事和罢免理事;
(三) 负责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五) 决定有关协会发展等方面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要由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就需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负责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工作开展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企业家、专家、科技工作者;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了最高任职年龄,就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产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就需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或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职权:
(一) 协调协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计划;
(二) 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 申请政府部门资助;
(四)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九条 所得经费用于开展业务和日常办事经费开支、表彰优秀会员,以及其它合法开支。
第四十条 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做到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按国家有关地方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由国家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时,事先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属于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计。
第四十七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需在通过后15日内及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查同意,并报省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如有某种原因需注销时,必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的理由和意向。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要上报省环保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环保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其任务是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协议及有关清理资料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协会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环保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