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好处和坏处
1、好处
(1)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新法使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三是条文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
(3)第三、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的流血不流泪。该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第四、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9条规定:吃了问题药,可向医院索赔。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61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坏处,也就是不足之处。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没有规定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以后我们的受害人就不能主张该项费用。
(2)同命同价的不足之处。“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说是为了确定“同命同价”的问题,但对如果同一侵权人造成多人伤残的,能不能要求相同数额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能,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规定。如果不能,那么有可能再次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翻版。
(3)根据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来看,是不是取消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患者要起诉医院的话,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衔接”未能“无缝”。《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看起来很简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如果这样规定,势必会造成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上困难。主要是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冲突问题。
(5)立法程序有欠妥当。我国《宪法》《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无论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民事基本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居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6)体系结构不够科学。《侵权责任法》***十二章,92条。在体系上,采用了“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总则是一般规定,分则是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附则是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因而,《侵权责任法》采用“总则-分则-附则”这样的结构是很好的选择,但在具体把握上,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内容混杂,不伦不类。
希望以上回答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