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党内法规名称的是

法律分析: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法律依据:《中国***产党章程》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产党。

第二条 中国***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