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是什么
法律分析
赌博活动和娱乐活动的界限: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获利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赌博和娱乐的法律界线是:以主观上是否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赌博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获取钱财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营利,而仅仅是为了消遣娱乐、打发无聊、联络感情等,不能成立赌博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