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英文译名:Consumers Committe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CC。
第二条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新闻单位,法律工作者、民主党派人士、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湖北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履行下列职能:
(一)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开展消费调查和商品比较试验;
(三) 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 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公平、公正调解消费纠纷;
(五)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并提供法律援助;
(七) 建立健全披露机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 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对消费热点问题评议、点评,积极参与政府立法立规,立标建制工作;
(九) 组织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开展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和名优商品的推荐工作;
(十) 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监督网络,指导市、州、林区、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协会)的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本会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
(一) 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 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四) 公平交易的权利;
(五) 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 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 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 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本会不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九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委员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在委员中提名在委员会上通过;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务委员会议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并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 审议委员的调整增补事宜;常务委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调换由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 筹备召开委员大会;
(四) 向委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
(六) 指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可由省级领导担任,也可由主管单位的在职局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必须是省有关部门在职厅局级领导、大型企事业单位在职的领导和本会的秘书长中产生,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及时增补。
第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本会的秘书长担任,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本会的主管单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调配。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向会长和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检查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履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能为消费者排忧解难、业务能力强;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其常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 对秘书处工作人员向主管单位提出使用建议;
(五) 指导、检查市、州、林区、县(市、区)消费者组织和分会、投诉站的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解答消费者关于解决消费争议的有关咨询;
(三)不定期组织消费者座谈,调查、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六) 配合委员会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政府财政、省工商局拨款;
(二) 社会捐赠和赞助;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各种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核算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召开委员大会或涉及选举负责人、常务委员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在开展活动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正案,并经委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委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并终止一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维权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7日经本会第四届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