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上所写的无期徒刑是这样的概念呢?有什么依据吗

当然有依据!

(1)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严厉,但其严厉性不及死刑。这个理解有困难吗?死刑剥夺生命,而无期徒刑服刑时间比有期徒刑长,所以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2)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如果无期徒刑未减刑的,确实是剥夺终生人身自由。至于强迫劳动改造,刑法第四十六条 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3)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4)这个是之前司法解释的内容,现在已有所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内容已不再适用

(5)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 

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