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之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征税范围一般规定
1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1销售或进口货物:有形动产,含电力、热力、气体;
2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范围。
2
境内的定义(《实施条例》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3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5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服务。(《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征税范围具体规定
1
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
2
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的行为。(《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
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具体包括:
1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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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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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
6
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