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的岀纳会计不支付手续完备应支付的款项怎么办?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会计拒不交账属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