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中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此前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提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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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关于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草案二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有的部门、社会公众、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还提出,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后的职级确定和待遇处理问题,相关规定已经比较明确,无需重复规定;军人退役后因违法犯罪被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部门层级也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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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二审稿由此建议,删去草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将草案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以及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点。二是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点等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联系沟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另外,有的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退役军人事务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增加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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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还对破坏选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现行法律对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深刻汲取查处湖南衡阳、辽宁贿选案的经验教训,并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衔接,修正草案将相关条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