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灾害的法律法规
自20世纪80年代始,我国就已经开始了自然灾害的立法应对,现有的专门应对自然灾害类的法律主要有:
2007年8月30日颁布同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防沙治沙法》、1999年10月31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气象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8月29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和国防洪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1985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等。
除此之外,一些法规和条例的颁布实施也有力地应对了自然灾害的发生。例如:2005年6月7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2003年11月24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2年3月19日颁布同年5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0年5月27日颁布实施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1995年2月颁布同年4月1日起实施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4年10月9日颁布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自然保护区条例》、1991年7月2日颁布实施2005年7月15日修订的《防汛条例》、1991年3月22日颁布实施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