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上海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而申请转让债券的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