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特点

美国1787年宪法

(一)特点

1、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此宪法于1787年通过,1789年生效。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北美独立宣言被美国学者视为探索美国延续过程的象征,它确认了"天赋人权"、"人民 *** "的原则。

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两个历史性文献促成美国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来巩固资产阶级胜利成果。

2、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适用时间最长的宪法,历时已有200多年。

这是因为美国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始终没有改变,政治局势相对稳定,没有发生经常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只对其宪法进行小修小补即可适用,而且美国宪法的条款具有若干灵活性,同时,美国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来适应变化了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从而适应美国国情的变化和发展。

(二)美国1787年宪法的基本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7条本文,概括起来,有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1.美国宪法确认了某些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

包括:

(1)分权与制衡原则。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行使,这三权之间分立的状态十分明显,同时又保持着一种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

(2)有限 *** 原则。

它与法治原则相联系,即联邦 *** 的权利要受法律限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

(3)代议 *** 原则,它与人民 *** 原则相联系。

联邦宪法序言中显示出美国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但必须通过选派代表管理国家。

2.美国宪法显现的某些反民主内容。

包括:

(1)公开承认奴隶制,如宪法第1条第2款、第9款,分别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奴隶制度的合法性,同时明确说明奴隶买卖可延续到1808年;

(2)轻率对待公民权利。

宪法从特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可是获得独立后的美国却没有在宪法中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宪代表解释说这种权利在各州法中已有规定。

而实质上联邦宪法并末确认各州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即便是默认,但因各州规定不同,公民享受的权利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