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可导致担保物权消灭吗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 证人 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 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基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担保物权 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