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岛屿是否享有领海与专属经济区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人工岛受到一定的法律承认。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第十一条),并在200海里(370公里)内隶属最近的沿海国的管辖范围(第五十六条)。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不具有岛屿地位,它们没有自己的领海,其存在也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同时,只有沿海国有权建造人工岛屿(第六十条)。然而,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任何“国家”可建造人工岛屿(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