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功能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适用的评价、对各种法律行为的理解、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等等,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①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法律规定的人与人、人与机关、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际都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大家必须按照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来运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尤其是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加强,已成为了一种直觉,但是,如果产生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还很弱,还有所欠缺,不太平衡。法律意识是一种全面意识,你不能只要求自己的权利,而去削弱或淡化你的责任意识、义务意识,这是现实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法律意识,就是对法律的忠诚、信仰,人们信仰法律和法律所建立的规则。二、法律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法律意识作为意识的一部分,当然也来自存在。也就是说社会存在决定了人们的法律意识。比如人们对法律存在价值的认识,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肯定是不高的。相反,在法律健全的国家,人们对法律存在的认识则会很高。比如对于无罪推定价值的认识,法律健全与不健全的国家是不同的。在法律健全的国家,人们认为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而在法律不健全的国家,人们却认为只要上了法庭甚至不论是民事庭还是刑事庭,都被认为是有罪的。另一方面,法律意识又对社会存在起着一定的影响。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随着人们对国外法学的研究,对法律的认识有了重大的改变,而这一改变又使立法机关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比如九三年颁布的公司法,如果站在当时的角度去看,可以说该法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但是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必然会对其补充和修改。比如对于一人公司如何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五十人如何处理等等现行公司法都没有规定。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些内容也必然得以完善。三、法律意识与其它社会意识的关系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法律意识与其它社会意识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其它社会意识中,政治、宗教、文化意识对于法律意识的影响是最大的。比如政治中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法律的任务;宗教中信仰问题决定了法律对不同教派教徒行为的价值判断;文化中的法律观念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相反,法律意识对其它意识也有重大的影响。比如政治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宗教的名义宣传迷信思想;文化方面的议论自由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度等等。四、法律意识的微观结构法律意识就其形成来看,同样也要遵循认识的一般过程。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意识也同样应当分成人们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阶段,表现为对法律的感觉、知觉和表象。具体地说,应当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进而发展到人们对法律的情感。②但是在这一阶段人们的认识还只是现有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还不知道法律如此规定的价值所在。在对法律的理性认识阶段,表现为对法律的判断、评价,进而发展到对法律的运用。在这一阶段,法律意识可分为人们对法律的评价和法律行为的外化两个部分。五、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意识对于人们的任何行为都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的。正如前面所述的,法律意识从认识的过程来看应当分为法律认识、法律情感、法律评价和法律行为的外化四个部分,也就是说人们认识法这一特殊事物的目的就是使自己的法律行为外化。但是对于不同的主体,其法律行为外化的方式则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在不同的群体中起着不同的作用。首先,法律意识对于立法起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预测的作用。我们知道,法律规范一般都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那么法律意识制定了立法者如何去假定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决定了如果出现了这种问题应如何处理即立法的价值取向;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偏离了这一价值取向则又如何制裁。比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使立法机关必然要在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之前在法律中加以规定,以免使危害社会的人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2、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选择的作用。比如对于诉讼的原则,大陆法系采用法官主义审理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当事人主义审理。在对两大法系的立法进行研究之后立法者必然按其得出的法律意识进行选择; 3、法律意识对立法起到了追踪检测的作用。在法律现有的社会关系发生变化以至现有法律调整时,立法者必然基于变化了的社会关系产生新的法律意识,从而对现有法律进行废、改、立。其次,法律意识对于执法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法律意识对执法者正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起了重要作用。不同的执法者 对于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以及同一个法律规定的认识可能不同,这些都是由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不同造成的;2、法律意识对执法者正确适用法律起了重要作用。正如刑罚的作用一样,刑罚本身也是一种恶,是用不得已的恶去除恶。这种恶用之得当则两受其利,用之不当则两受其害。因此法律意识对执法至关重要。再次,法律意识对于守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法律意识影响着人们处理日常生活的行为方式。比如某百货公司向某厂购买产品,法律意识好的业务员可能会签订书面合同,而法律意识不好的业务人员未必会签订书面合同;2、法律意识影响着人们的诉讼观念。法律意识好的人会认为诉讼是保护权益的最有效手段,而法律意识不好的人则会认为“好人不为讼”,“屈死不打官司”。六、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自1986成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到目前为止,法律知识的普及已全面展开,并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相应地提高。虽然意识的提高不能完全和知识划等号,但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做前提,所谓法律意识不可能是空穴来风;有了法律知识不一定有好的法律意识,但法律意识肯定是以法律知识为前提的。另外,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也有不足,法律知识的普及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同时把所有的法律知识都普及了,要考虑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普法要有针对性,这样才更有实际效果。比如,让一个农民去学公司法,他就会觉得没有什么用处,但要让农民去学婚姻法或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这样他就会很感兴趣,因为与他的实际生活有关。七、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因素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我们制度和现实的影响,是利益冲突因素的影响。除了传统文化中非理性和非人性因素的影响外,制度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十分重大。第一,是制度冲突与协调问题。人们心目中的法律、书本上的法律、文字上的法律和他本身经历的法律之间有时会有碰撞与冲突,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律与制度之间、与改革开放之间的协调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个磨合的问题,有着不同程度、不同范围的冲突。在处于转型时期的动荡变化的社会结构中,经济制度、体制改革、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是会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 第二,是制度设计问题。法律制度设计,不仅形式,还应该有符合实质的公平与正义。在这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整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包括其他制度,应该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法律制度不能反映公平与正义,不能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社会就会出现深层次的问题。甚至会起到一种相反的作用,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应该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原理。③第三,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有了较好的法律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很好的落实最为关键。而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很多好的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的时候,遇到了阻碍,被打了很大的折扣。这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这是制度与法律之间不配套。比如国家赔偿法,这几年间,法院依据国家赔偿法判决赔偿,但由于财政不给钱,判了也没用。这不是国家赔偿法的问题、法律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贯彻落实时出了问题。第四、法制建设在规范公***权利方面应当做一些改进。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情况就暴露出现行财政制度对我们法制建设有很大的影响。比如说法院独立行使权力,但法院的钱是财政给的。当一个执法人员在执法时遇到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他应当回避,但是当一个部门在执法时有利害关系时就可以不回避。许可审批要收费,年检审核要收费,罚款要下达指标,警察拖车成为了有偿执法,等等,这些现状,既便管住了一个小的不合理,却容忍了一个大的不合理。第五、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的主体导向。立法、司法和行政体制作为国家制度安排的主体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设计和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制度是否能真正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且直接影响了民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成长。首先,立法的程序设计是否能真正体现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做到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有机统一,是现行法律能否取得民众认同的关键。所谓立法的民主性不仅指制定法律的机关是由民选产生的代议机构,而且指立法过程的民主、公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民众从实际意义上参与立法的过程,使法律必须为他们所了解。立法的科学性则要求立法不仅要真实地反映当前社会的现实需要,而且要为社会的发展留下适当的空间。总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求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一方面能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给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另一方面要照顾到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需要。其次,司法体制是否体现客观公正的要求直接影响了民众对法律权威的认可。民众对法律权威最直接的感受来源于司法机构本身的权威性。而司法机构的权威则主要受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自身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立活动空间,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二是司法机构在行使自己的权力时,能否真正合乎法律制度的要求,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合法”,这是司法赢得社会公信力的根本依据。第三,行政体制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作。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行政管理涉及的范围最广,与民众的联系也最为密切,因此,行政体制的建构是否合法,直接影响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它要求,一方面,行政体制必须服从法律制度的安排,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对社会事务管理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八、当前,培养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法律意识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既可呈现为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也可以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在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主要依靠政府推进实现法治的国家,要培植法律意识,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第一、随着我国国民教育和素质的普及提高和普法教育的深入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要全面进行更深层面的法律意识教育。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懂得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必须依法行为。第二、要继续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有严密性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现代社会生活的运转。这种法治社会环境必然“感染”及于每个社会成员,形成普遍的、更具深层面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现代化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机制。使执法者意识到其必须依法行政,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是管理社会和为民服务的行政,消除以法治百姓的传统观念;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及其相应的监督机制,使司法人员树立严明司法的意识。为此,国家必须逐步完善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选拔高素质和相当懂得法律知识的人任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公职。第三、强化民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法律宣传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形式传播于全社会。要经常不断地运用各种典型实例,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有益的实例,向社会各个角落进行传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升华于这种法治氛围之中。④第四、不断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自治。要进一步消融国家优位理念,逐步树立起社会优位理念。要在加强基层民主自治体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它权力机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努力建成一个健康发展的公民社会,使公民在自治中培养民主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样重要的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规则的需求,市场主体对权利意识的发育和扩张都为法律意识的成长准备了土壤。从历史上看,正是市场经济造就了市民社会的主体,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塑造了市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塑造了市民社会的自治体制,促进了适合于市民社会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形式。⑤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必须看到,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秩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就是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格局,从而孕育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也就没有法治,更谈不上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