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诉讼流程如下: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5、宣判,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