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一、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严格的保护。鼓励公民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二、生态红线划定标准
1、生态红线划定标准,是指生态空间占国土面积的40%左右,其中有一些特别重要、特别敏感、对整个生态系统稳定和国家生态安全举足轻重的区域需要加以特殊保护;
2、生态保护红线就是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把生态空间里一些特殊重要的区域用一根线圈起来,形成保护区域。生态红线是生态安全的保障线。
三、如何守好生态保护这条红线
1、强化管控措施。8月16日,由自然资源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各地按照划管结合的思路,严格落实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占用调整、监督实施等要求,妥善处理红线内的各类人为活动。一方面,推动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台账数据库、生态功能评价等系列标准,加强监管平台与能力建设。另一方面,鼓励各省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不断细化完善,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已有人为活动和规划项目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有据可依、有能力落实。
2、开展监测评估。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须加强对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估。一方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测评估制度,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功能等监测评估,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动态变化,实现对重点区域和重大问题的及时预警和处置。另一方面,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强化生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全面掌握生态系统构成、分布与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和预警生态风险,提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
3、强化执法监督。根据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以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监管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地见效。二是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督查,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三是充分运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绿盾专项行动发现和依法处罚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
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补偿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补偿资金发放与生态保护责任的落实相挂钩,对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一方面,加快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并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另一方面,瞄准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制定差别化的补偿标准、配合使用不同补偿方式、精准有效监督补偿客体、构建补偿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全覆盖、不重复、有机衔接的生态补偿体系,缩小相关方之间的认知差异、目标分歧和利益冲突,增强维护生态保护红线的内生动力。
5、健全考核追责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来之不易,各地区、各部门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形成生态保护合力,推动绿色发展。一方面,继续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对各级党委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并将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6、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生态红线能否守得住,关键在执行;执行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公众的积极广泛参与。一方面,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自然教育等宣传倡导作用,推动社会各界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红线观念,还要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布、调整、保护状况及其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拓展公众监督参与渠道,合理运用听证会、论证会、问卷、电话、信函、网络以及志愿服务等方式,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借助社会力量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未利用地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