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东西卖了构成什么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活动,非法处置了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难以执行,应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罪,不应对非法处置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行为单独评价,分别处罚。
法律分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在罪过形式、客观行为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又有所区别。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所做规定,一***列举了“十二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就包括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对比两罪在客观行为表现方面,不难看出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仅以客观行为表现去判别构成哪一个罪显然还是不够的,此时应考虑主观目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采取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从而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主观方面表现虽也是故意,但该故意是相对隐藏、转移财物等非法处置行为而言的,并无具体目的性指向。本案中行为人实施转移被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目的在于不愿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显然这更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