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待大学老师醉驾撞车致1名学生死亡一事?
准备放假了,所以这个班主任周某呢,就让班里面有5名学生留下来一起帮忙收拾宿舍,还有处理其他的一些杂七杂八的事情,在这些事情处理完之后,他就带着这5名学生去唱歌喝酒,放松放松。最后周某便开着车在这,其中两名学生返回,但没有想到的是,在返回的途中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了周某和其中一名学生死亡,另外一名学生重伤的严重后果。
后来警察做出了事故认定书,划分了事故的认定,对于周某属于喝了酒以后驾驶车辆达到了醉驾标准,没有靠右行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这个责任认定出来看,那么周某他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现在周某已经死亡了,那么已经没有办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当然作为这两名学生的家长,他可以要求周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赔偿,但对于民事责任的赔偿又难以主张,要由周某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去进行承担。如果周某的法定继承人不愿意继承遗产,那么就不会承担这个赔偿责任,对于这两名家长来说,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最后学生的家属认为学校监管不力,这样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却并不这么认为,所以现在就陷入了一个僵局,当然我们接下来看看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我们可以确认的是,不管是学生还是这个班主任,周某他们都是拥有了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在《侵权责任法》当中有明确界定,对于第38条和第39条有明确的界定,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学校监管不力,管理职责的疏忽,才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如今发生的这件事情是在学校之外,学校本身并没有过错,所以并不存在失职的行为,自然不用承担责任。当然我们再打开《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14条,如果老师和学生所做的事情是跟职务相关的那么,学校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如今就要看学生和老师所做的事情是否跟植物相关,这也是案件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