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筑法》摘录: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责任到人,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并做到奖罚分明。

施工单位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建筑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及现场道路、周围环境等条件,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如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或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附件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专业的特殊性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方案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