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进入哪一个社会阶段才出现的产物

法律是人类进入奴隶社会阶段才出现的产物。

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法发展的一般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革命则是废除旧法创制新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出现,产生了私有经济,出现了阶级,从而根本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人类社会开始步入了阶级社会——奴隶制社会。社会成员分裂为两个完全对立的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

由于这两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不同,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氏族习惯,已不适合阶级社会的需要。这样冲突就会发生,在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面前,在社会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维护其利益,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不仅需要建立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管理机关而且需要制定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本阶级意志的、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的行为规范,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