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
法律分析: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法律依据:《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合议庭在审理各类案件时,除通过书面的方式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之外,还应以书面方式向当事人提供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与提交讨论的案件存在下列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_(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一)是提交讨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二)是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原审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的;_在讨论案件时,该委员可以以汇报人身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的争议焦点,陈述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由,但不能参与对该案件的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