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规包括什么部分?
战争法规在近年来也称“武装冲突法规”。国际法关于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限制战争手段、作战方法以及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和战斗人员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主要内容包括:选择和使用战争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军事占领的规则;中立的权利和义务,和平居民、战俘和伤者、病者的待遇等。许战争法规已在国际公约里确认下来。这些条约主要有1899和1907年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25年签订的日内瓦定书和1949年签订的日内瓦四公约等20余种。战争法规不包括在条约中,而且也包括在公议的惯例中。战争法规虽然不能制止战争的爆发,不能保证帝国主义不予破坏,但却是员舆论与保护平民与战争受难者的重要手段。战争法规,按容可分两大类:一类以海牙公约和宣言为代表,主要是关于制作战手段或作战方法的条约;另一类以历次日内瓦公约为表,主要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争受难者的条约。这两类法规既有差别,又有联系。这些条约所包括的基本原则是:(1)格区分平民与武装部队、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不得攻击已丧失战斗力的战争受难者、民和民用物体。(2)交战各方使用的战争手段和方法是受限的。禁止使用不能区分平民与战斗员的武器和作战方法,以具有过分伤害力、造成极端痛苦的武器和作战方法。(3)不借口军事需要,取消战争法规所规定的义务。(4)在条约无定的情况下,不解除交战双方尊重战争法规的义务。
中国一贯重视维护国际和平,一贯主张在发生战争时,战争受难者给予人道保护和待遇。1952年7月13日,中国府承认了1925年的日内瓦议定书和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1982年4月7日加入了1981年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公约。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决批准1977年的关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以及保护平民和宽待战俘的革命人道主义原则和具体政策,更远为超过了上述战争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