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局限性的表现及认识法的局限性的意义。

法的局限性的主要表现在:(1)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2)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3)法律不能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4)因语言的拙劣,使法律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5)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这是法律源于规范控制作用的一个弊端或局限;(6)法律通过法定程序是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的,这就会引起法律执行的成本问题。即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投入问题;(7)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要件。其作用总是易受到社会或人为因素的制约。其中主要的因素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执法机关的工作状况、各级领导干部及普通公民的法律观,传统法律文化等。

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其意义在于使我们在运用法律的时候能注意对其弊端的克服。为了减少和克服法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纠正。补救的措施是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如道德、政策、行政手段等)的辅佐等等。总之,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我们的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方面都有重要意义,对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也能提供思想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