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劳动法律

我国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制,它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以上两法的司法解释与实施细则,还包括国务院和劳动部(劳动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等组成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及劳动法体系的各种法律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劳动法体系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3.劳动是公民的义务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