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里除本金外另收取的服务费也要算利息吗

一、贷款合同里除本金外另收取的服务费也要算利息吗?

应该不用吧。

二、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属于融资利率吗?

您好,接下来我将为您解答该问题

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不属于融资利率。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方式收取的费用不合理,要求认定无效或者酌减的。有观点认为,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总费用不超过法律院就应支持。还有观点认为,应该进行审提供相应服务的,就不应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据服务予以酌减。《九民纪要》采用的是第二种观点。

一、《九民纪要》中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变相利息的规定

《九民纪要》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二、实务问题

(一)关

金融机构一般是指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实践中,金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以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典当行、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原则上说,凡持牌经营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都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畴。根据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等原则和精神,要区别对待金融借则和利率标准。一般来率要低于民间借贷。

(二)关于金融机构与第三人审查

实务中,金融机构往往不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财务顾问费合同也给查清案件事实带来困难。

在审查时,一般应当通过顾问费的收取节奏与利息收取节奏是否一致,财务顾问费的收取与贷款金额是否存在比例关系,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时间、收取融资顾问费时间与贷款发放时间接近等事实判断财务顾问费与贷款

经审查,确实没有证费与金融借款之间具有关联借款人要求酌减或者抵扣的请求。

1.融资利息:本。指投资者到券的资金进行投资。而券商借出资息的,这利息就叫融资利息。融资利息是针对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融资人为了达到融资和融券的目的而缴纳给券商一定费用。该费用等于融券资本或者融资资本乘于融资融券利息,该利息是一个百分基数。在美国1980年的所有投资者融资的利息收入。而高,可以达到经纪业。当然,比较美国1980年和2003年证券公司收入结构可以降到3%,因此,融资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够持久地

2.典型案例

耀华房地产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案(2017)最高法民终329号。

2012年12月3日,耀华房地产公司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为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经营管理与融资分析咨询服务,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收取财务顾问费。截至2014年3月26日,耀华房地产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计6,400余万元。

2012年12月12日,盛阳投资合伙与中信银行合肥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盛阳投资合伙委托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耀华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期限2年。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于2012年12月14日向耀华房地产发放贷款5亿元。

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级人民,请求耀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等,安徽省高级人民支持其诉请。耀华房地产公司向最高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耀华房地产公司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64,00余万元财务顾问费用于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二审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原审中抗辩以及上诉均主张,其向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支付的财务顾问费6,403.15万元应当冲抵本案5亿元委托贷款的本息,理由是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托贷款之外并未提供其他服务,合同约定的财务顾问费实为变相收取的高额利息,应在欠付的贷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认为,耀华房地产公司的主张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为各方商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均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效力亦不持异议,因此合同应当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已经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主动履行,表明各方对于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目的并无认识上的分歧,该种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予以维护。

再次,虽然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除了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之外,还向耀华房地产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务,但包括耀华房地产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不否认本案委托贷款业务亦属于双方协议的约定内容,因此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其已支付的财务顾问费应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据并不充分。

最后,即便从东方资产江苏分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收取顾问费与本案委托贷款业务相捆绑的事实认为该费用也系委托贷款的融资成本,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基本费用按年利率5.3%计算、特殊费用按年利率3%计算,合计为年利率8.3%,《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事为6.5%,《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费用折算为年利率是0.15%,三项合计年利率为14.95%,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

因此从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和房地产企业融资成本的角度考量,耀华房地产公司主张该部分费用应当抵扣其欠付贷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三、服务费和居间费有区别吗?

服务费涵盖的业务很广,比如金融服务咨询,法律咨询等,都可以收取服务费。

居间费是签订居间合同中介收取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四、以服务费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属于融资利率吗?

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