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认同理论下的悖论

除了那些侵犯清朝主权的条款,比如协定商议商品进出口关税、治外法权等条款之外,从理论上看,条约的条款大都是对等的。

西方列强可以与中国对等地利用这些条款,为各自的商业利益服务。

然而,条约的不平等性,也就体现在这里。

由于当时的中国完全不具备对等的通商条件,因此出现的一边倒的情形是,设计和签订这些条款的西方列强,是条款的最大的受益者。

我们暂不去讨论这些通商条约,在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的近代化进程有着何种程度上的刺激作用,但是,事实是,清朝统治的社会家庭基础因此而开始遭到破坏。

与条约强加者更为关注实际利益的做法不同,清帝更为关心的,是天朝礼仪上邦的威严是否会因此而受到损害。

清帝以及沉浸在天朝上国迷梦中的官僚士大夫们,最无法容忍的是,蛮夷之邦如今居然与天朝皇帝平等地称呼彼此。

将晚清与西方列强所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一一列举出来,无助于主题的论述,但是梳理出这一系列条约条款的核心内容,却能够使我们清楚地把握晚清帝国所面临的交替出现的外患状况有多么严重。

1842年中英签订的《南京条约》,对于中国的影响是巨大的。

但是对于英国而言,这一事件是殖民扩张过程中再平常不过的事件了。

在中国人学会这种条约行为模式之前,大多数人还难以从心理上接受《南京条约》。

在中国人看来,通过战争强加于中国的《南京条约》是城下之盟,就像北宋遭受辽国攻击所不得不签定的澶渊之盟那样。

尽管中国人传统的城下之盟的思维范式,与近代欧洲国际条约模式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然而,条约的不平等性和对于中国权益的损害却是事实。

不平等条约的不平等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这些条约是列强迫清朝政府签订的;

第二,中国没有能力去从条约中得到对等的权利;

第三,除去平等通商、交往的条款之外,列强往往会加入割地赔款或分割中国主权的条款。

清朝既无积极履行条约的意愿,更没有取得对待的权益,同时又慑于列强的压力而不得不遵守条约和承受着巨大的权益丧失,这一切更为符合儒家圣人口中的城下之盟的特征。

外国人不懂得,难点不在于强迫清政府签订条约,而在于如何确保清廷能够贯彻执行这些条约。

1858年受命与英法联军交涉的何桂,在给咸丰帝的奏折中指明,中国人总是将与外国人所订立的通商章程当成是万年修好和约,并且总是期待和约条款不会被修改。

但是,事实远比想像中的还要残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