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
1违法设定许可的 法律责任
2、越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3、违反法定许可内容的法律责任
4、违反法定许可程序的法律责任
5、实施许可、监督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有权必有责 违法必追究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则分别构成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违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