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不盖公章有效吗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职权、形式均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才能为相对人所知晓,这种载体就是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从规范执法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往往对行政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行政行为不具备法定形式,则构成违法。
一、通知书和告知书的区别
1、告知书和通知书出现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告知书是在进入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而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程序后所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2、告知书和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证有据、材料等内容。
3、告知书和通知书的目的不一样,告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以及提出听证请求的时限;而通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举行会议的证据材料等。
二、告知书内容格式的规范写法:
(一)标题。告知书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开头。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一般来说,告知书的开头或说明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疑惑和困难。主体。写需要商洽、询问、答复、联系、请求批准或答复审批及告知的事项。结语。不同类型的告知书结语有别。如果行文只是告知对方事项,则结语常用“特此告知”。
三、告知书有什么法律效力
1、告知书员工签字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将来发生争议,单位就可以以此说明员工知晓公司相关制度和内容,告知书可以作为证据。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3、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法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该案中被告针对原告孔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中可以不加盖机关印章的例外情形。因此,被告出具的告知书没有加盖印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属于行政主体方面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被认定为无效行政行为,因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因此法院判令被告针对原告履职申请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