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哪些独特优势
人民调解的优势:
①具有主动性,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
②具有简捷、及时和经济的特点,它着重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能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
③具有广泛性,有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
④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情况,也给行政官员和司法人员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惑。人民调解的性质可以使调解避免这方面的困惑,可以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实现法与情的统一,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人民调解的不足:
①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缺乏严格的程序规范。
②资金严重短缺,缺乏相应的奖励制度和补贴办法,限制和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③调解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多数调解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影响调解质量与效率。
④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人员调整频繁,不能专职专用。
:人民调解具有民事诉讼所不能比拟的许多优点,它是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解决矛盾纠纷,且不收取费用,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了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而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就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进行,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应付专业、漫长、繁琐的诉讼活动,而且也造成国家司法资源的过度支出,远不如人民调解那样简捷、及时和经济。
法律依据: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