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翔性侵案再次进入庭审,多名边缘证人出庭,边缘证人在法律上如何解释

“边缘证人”属于证人的一种,但区别于“目击证人”等,“边缘证人”通常未直接参与案情,但又与案情有所关联;不掌握案情实质性证据,但证言具有一定的参考性。我国目前没有“边缘证人”这一说法,可以借由高云翔一案进行分析。

一、高云翔案“证人”

在高云翔王晶澳洲性侵案中,作为“受害者”的女方张曦和其家属并不是原告,真正的原告是检方代表的“英国女王”,而案件当事人张曦和其丈夫仅仅是证人。高云翔和王晶案件是分开单独审理的,在“高云翔性侵案”开庭时,王晶也曾作为证人上庭作证。

另外还划分有“警方证人”和“医生证人”,“警方证人”和“医生证人”也不在案发现场,但在报警后“警方证人”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双方有接触,并检查过案发现场,“医生证人”也在报警后第一时间参与检查受害者身体,跟“警方证人”一样掌握“一手证据”。

二、高云翔案“边缘证人”

“边缘证人”的范围比较广,不限于对案件有直接接触的人。在高云翔一案中,我们看到,女当事人张曦往返案发酒店所搭乘的两辆出租车司机都是“边缘证人”,他们虽然跟案件无关也未接触到案件的被告一方,但可以提供女方在案件发生前后的情绪状态给法庭作为参考

另外作为“边缘证人”出庭的还有高云翔的经纪人,经纪人并没有跟随他们进入案发酒店房间,但在去酒店之前的KTV包厢内,经纪人也在场,看到女方当事人与被告的互动状态,这对法庭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证据。还有一点也值得注意,高云翔的多年好友也作为“边缘证人”出庭了,这是法庭从侧面了解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法律对于“证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后,在举证期限满十日之前提出;证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质询;出庭作证的证人需客观陈述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并且证言不得是猜测、推断或者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