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班主任强奸多名幼女判死缓,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是什么?
江苏盐城响水县的一名小学老师因担任班主任期间在校园内多次对多名年幼女学生实施猥亵qj,最终一审被判处死缓。
根据报道,该名犯罪嫌疑人已是中年,夫妻间的感情也比较不错。但是谁都没有想到他却利用自己的班主任身份对班上的女学生实施猥亵qj,对3名女生实施了***计20次的qj犯罪行为,对包括上述3名学生在内的15名学生实施猥亵qj***计230多次,行为令人发指。在事情败露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犯罪嫌疑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对此,网友们也是拍手称快,认为该名老师罪有应得,应该被判死刑。但是其实死缓和死刑并不是一个意思,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就是执行的方式不一样。死刑一经判决生效,就会立马执行,罪犯就不存在任何存活的可能性。但是死缓却不一样,如果是死缓的话,一般在两年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缓就会更改为无期徒刑,不会有生命危险。如果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罪犯的表现良好,就有可能被更改为有期徒刑,并且持续有着好的表现还可能被减刑,可以提前出狱。严格来说,死缓是死刑一种变通的方式,给了罪犯改造的机会。
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次就是两者的适用条件也不一样,死刑一般适用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罪犯,他们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不好的反面影响、并且作案手段残忍,性质恶劣,还不思悔改。但是死缓的适用条件则是罪犯理应处死,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有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同时在审判的过程程序也是不一样的。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管他有没有提起上诉,该起案件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犯人,不管当事人有没有提出上诉,都是最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