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规所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体现
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社会主义劳动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劳动法规调整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依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公民和法人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一方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2、另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在中国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要素: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2、内容:即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指向的对象,既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卫生安全等。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